淄政發【2009】30號《淄博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供熱工作的意見》對供暖入住率問題做出明確規定:對單元用熱率達到70%以上的住宅,采暖期內用戶室溫必須達到規定標準;單元用熱率30%以上、70%以下的住宅,采暖期內用戶室溫必須達到供用熱雙方協議約定的供熱溫度;單元用熱率達不到30%的住宅,由供熱企業決定是否供熱。
該《意見》同時提出,各級供熱管理部門要加大供熱工程建設、供熱經營管理力度,依法查處違法經營、違章建設行為,維護供熱工程建設和市場經營秩序。依法打擊盜水、盜熱、破壞供熱設施等違法行為,確保供熱設施安全和正常運行。